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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7-11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在学院内行驶的机动车辆、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,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。校内各部门、全体师生员工、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遵循以人为本、依法管理原则,保障道路交通规范、有序、安全、畅通。
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,学院各部门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。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,任何人都有权劝阻、举报。
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
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、占用学院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。
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。
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,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,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,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。
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、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、宣传物品,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。
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、电杆、电线或传媒线路、广告牌、标志牌等出现倾斜、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,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。
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;没有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的道路,遵循“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”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,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、更改道路交通方案,所有单位、车辆、人员必须配合。
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
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,服从门卫人员管理。
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,须证照齐全、手续完备、车况正常、安全性能良好,遵守各项交通标识,安全文明行驶。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,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。
(一)沿路靠右行驶,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,主动避让行人、非机动车;
(二)不得酒后驾驶、无证驾驶、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,校园内禁止鸣笛;
(三)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、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;
(四)须靠路右边停车,下车开门是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。
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。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,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,不得占用消防通道,不得妨碍道路交通。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,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。
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,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、锁车、张贴违规通知单、曝光等处理措施。
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
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,须下车推行,服从门卫管理,不得闯门。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、人力客运三轮车、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。
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,须证照齐全、手续完备、车况正常、安全性能良好,遵守各项交通标识,安全文明骑行。
(一)须沿路靠右行驶,谨慎慢行,主动避让行人;
(二)转弯时要提前减速,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;
(三)不得有横穿猛拐、双手离把、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、曲折竞驶、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潜泳及其他危险行为;
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需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,不准乱停放,禁止占道阻碍交通。
第五章 行人管理
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,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。
第二十条 在校内的行人应走人行道,在路面行走时,应靠右行,并注意过往车辆,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,不得成群结队、随意穿行。
第二十一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、滑板,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、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。
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
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(骑乘)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。
第二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,应立即进行救助,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,同时报告保卫处。因抢救受伤人员而移动现场的,应标明原始位置。
第二十四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,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,基本事实清楚,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,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,即时撤离现。指唇煌ǎ蝗绲笔氯硕允鹿试鹑斡姓,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,同时报告保卫处,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